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
来源:马文斌律师
2020-03-15
23502 人看过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逐渐感到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对于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与具体,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华律网小编将为您讲解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
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点对策性建议:
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离婚。
第二,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华律网倾情推荐增值服务 线下律所价:99元/份 限时折扣价
9.9元 查看详情
离婚调解协议书 专业律师起草,内容直接套用;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合同陷阱提前预防 华律网 - 18亿人次的信赖选择!
- 延伸阅读:
- 法院达成的离婚调解书是否能反悔
- 离婚调解的三个过程
- 律师在协议离婚调解工作中所起的作用
-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在线咨询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还没有人抢沙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