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和权利范围是什么
来源:
2021-01-29
5052 人看过 夫妻家事代理权,又称为日常事务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另一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和权利范围是什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和权利范围是什么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那么事实婚姻、非法同居者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也有学者认为事实婚姻虽然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男女双方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组成实际生活家庭,群众亦认其为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具有法定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因维持家庭生计,男女一方为日常家务而常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此时第三人从外部难以认知该同居男女究竟为法定夫妻身份,还是事实夫妻身份。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促进交易安全,对于事实夫妻应予以准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同居男女,因不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且第三人也不认其为夫妻,则不应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确切的人身关系。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非婚同居一样,因欠缺结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婚同居,虽然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从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为,但不宜采用夫妻家事代理权这一以婚姻为前提的代理制度。当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完全可以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加以解决,可根据另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来判定是否需要由双方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为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权利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以日常家事为限,但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婚姻双方均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其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
1.一般情况的家事代理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姻当事人社会地位、职业收入、财产规模以及生活的风俗习惯的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婚姻家庭,因不同时期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不一样。
2.特殊情况的家事代理权。在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的范围还可以扩张,例如在紧急情形下或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时作出意思表示时,夫妻另一方为维持家庭生活之必要所单独处理的事务,即使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如租赁居室等,也可视为日常事务。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也可能缩小,例如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超越应有之权限,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则另一方有权依法限制或禁止其代理权限。从以上对家事代理权的分析可看出,日常家事的范围是一个可变的概念,因人因事都有变化,其会因夫妻的生活习惯、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有所不同。主张日常家事的范围一般应限定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主要包括:第一,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第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费用;第三,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第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但是,特殊情形下可适当扩张或缩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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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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