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
来源:
2021-02-02
178 人看过 在现实社会中夫妻离婚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很多时候夫妻离婚是因为生活中很小的事情。不管是因为什么离婚都是要去办理离婚手续的,还需要处理好孩子抚养权问题,那么在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增减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中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否增减
办理离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已就孩子的抚养费约定明确,如果在履行协议时,一方要求减少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同意减少抚养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可以的。如果双方就孩子的抚养费减少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是不可以减少的。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关于孩子抚养费相关规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已就孩子的抚养费约定明确,如果一方要求减少抚养费,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如果协商不来的话可以申请诉讼。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 延伸阅读:
- 离婚协议能约定不用负担抚养费吗
- 协议离婚关于抚养费应该如何约定
-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有效吗
-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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