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来源:
2020-03-24
222 人看过 随着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分割类型的日益复杂,股份公司股权分割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已屡现不鲜。很多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名下存在共同所有、经营的公司或企业,而这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通常也就构成了夫妻共有财产或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以后,夫妻双方通常不太可能会继续共同经营其公司或企业,这也就涉及到了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而通常的做法是由夫妻一方购买对方配偶拥有的全部份额,而自己则继续经营该公司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在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不一,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也不会相同。

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十七年,现有一女十五岁,三人均为沪籍。2002年,李先生家族在上海松江合资发起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五人(其中包括二个法人),李先生持有该股份公司20%的股权,并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目前,该公司拟在沪市上市。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对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产生争议。

分析:

根据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对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只是《公司法》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的条款。由于发起人对公司的成立及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和组织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和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期能够顺利经营,一般会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予以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结合修改前的《公司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期间从三年减为一年。

本案中,李先生还是公司董事。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为了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转让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转让股份的限制,将绝对禁止转让修订为允许有条件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样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另外新增了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法律同时还允许公司章程通过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来提高这一要求。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由一方名义持股实质上为夫妻双方持股,因此,离婚时,只要夫妻对股份归属进行约定,如将一方持有的股份约定归另一方所有,不应属于《公司法》以上规定中的“转让”。

2006年7月25日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21条规定:“当事人因继承、捐赠、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证券归属证明文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据此,有些人认为夫妻离婚时,一方持有的股份协议归属另一方,只需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即可。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股份公司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配偶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抗,也不能可能隐性的侵犯其它股份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简单的依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股权的转让。

案例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约定,由李先生承诺公司上市后的五年之后,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张女士,对张女士来说,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由于李先生是发起人兼董事,因此,每年转让给张女士的股权不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25%,因此,转让李先生所有股权需要在4年完成;

其二,若想迅速转让,唯一的办法是李先生辞职,但在辞职后的半年之内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只能在半年后一次性转让;

其三,若李先生违约,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交易手续,张女士只能通过与李先生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双方的协议对违约的补救及罚则应当明确具体和详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彩礼和嫁妆离婚时的分配问题
离婚及财产分配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帮助过 107 人,获好评率 100%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3510089570

在线咨询
特邀律师: 易轶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17675491920

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在线咨询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起风网 » 企业在离婚时的分配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分享到: 生成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