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肯协议离婚怎么办
来源: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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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无效婚姻的后果主要有两点,一是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二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我提出协议离婚他始终不肯我要如何才能摆脱?
当年男方以谈恋爱的形式很快强占了我,当时毫无计策唯有嫁给他,但因诸多的原因:性格、地域、年龄悬殊,而且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他对我和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让我对他失去依赖和信任。分居了近十年,我一个人带着孩子,无论孩子和家没有做出付出任何。现在我一人带着快要小学毕业的孩子生活了5、6年了,我提出协议离婚他始终不肯,我要如何才能摆脱他呢?
律师回答:
只要分居超过两年以上的,男方两年以上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你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法律知识:
《民法典》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叁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叁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叁)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叁十叁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叁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叁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叁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叁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叁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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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 子女抚养的原则
- 离异后如何抚养子女
- 子女抚养费标准
-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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