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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协议离婚法律知识咨询大全

来源:互联网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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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协议离婚难以达成的原因一般是什么?答:一、配偶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二、配偶要求苛刻;三:孩子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2、问:协议离婚的主体是谁?答:夫妻双方为平等的主体,在子女已经有独立判断认知的情况下可以听取考虑子女的意见。3、问:对方在协议离婚谈判中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的怎么办?答:在谈判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得当,注意不要用刺激性语言激怒对方,促使对方接受现实。4、问:双方在协议离婚谈判中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怎么办?答:应该本着夫妻平等,照顾弱者,为子女着想的原则妥善解决财产问题。5、问:双方在协议离婚谈判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怎么办?答:双方应在互相体谅理解的基础上妥善协商解决,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并可适当听取孩子的意见。6、问:协议离婚中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答:夫妻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双方需承担共同的义务,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协议仅对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务人。7、问:如何保障对方离婚后不履行财产转移的义务?答:可在离婚协议中注明需在办理完毕后若干天内进行财产转移,并可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8、问:离婚协议中如何规定探视的方式?答: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提出探视子女的要求,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另一方都可以予以满足。9、问:协议离婚的优点是什么?答:成本小,速度快,保密性强,最小限度影响正常生活。10、问:协议离婚久拖不绝怎么办?答:应当当心对方借协议离婚为借口转移财产。11、问:协议离婚书中离婚原因如何表述?答:协议离婚的根本原因与诉讼离婚一样,也是“感情确已破裂”。12问:协议离婚应到何处登记离婚?答: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13、问:申请离婚登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答:与一样,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14、问:协议离婚时所有权权属待定房屋的怎样处理?答:此类财产应所有权权属确定后另行协商解决,不应将其写进离婚协议中。15、问:离婚登记时遇到结婚证丢失怎么办?答: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16、问:诉讼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是否可以协议离婚?答: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仍然可以协议离婚。17、问:登记部门加收所谓的“调解费”,是否应当缴纳?答:这属于不正当的收费,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向物价监督部门投诉。18、问:是否有必要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答: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大,因为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仍不能必然生效,公证与否没有太大的意义,数额不菲的公证费开支并无必要。19、问:婚姻登记机关具体指什么?答: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0、问:离婚证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答:离婚证是证明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21、问:对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怎么办?答: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2、问:怎么在协议离婚中体现照顾弱者的原则?答:可在离婚协议中加入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条款。23、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能否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答:协议离婚中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4、问:协议离婚中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答:一般而言,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部分。25、问:登记离婚与协议离婚有什么联系?答: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就是登记离婚。26、问:协议离婚有什么优点?答::协议离婚中双方是平等主体,可以避免互相指责,心平气和解决矛盾,理智协商离婚事宜,更可减少双方日后仇视和对立,有利协议履行。27、问: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答:这样约定很可能会被视为对子女抚养归属不明,在以后发生争议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尽量避免如此约定。28、问:协议离婚是否需要法律咨询帮助?答:双方能协商一致且协商内容简单时可以自行协议解决,如果有争执或疑问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29、问:离婚协议是否需要他人见证?答: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他们见证,是否第三人作见证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30、问:是否可以协议约定对方有婚外情或第三者则离婚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答:根据已有案例,该种条款会被视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志或显失公平而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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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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