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来源:
2020-03-02
816 人看过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住房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讲解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
(1)。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2)事实婚证明。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包括:一方动粗、动手伤人,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单位的处分决定,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要提供当地组织证明。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4.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提供约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帐号等。
5.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承租契约或产权证;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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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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