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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来源:
2020-03-03
648 人看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一)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

(二)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三)父母购买的房屋让夫妻居住,分情况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或对夫妻双方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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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2]《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二条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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