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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分手后彩礼返还吗

同居生子分手后彩礼返还吗

来源:
2020-03-21
7039 人看过 在不少地区,男方结婚时,女方会要求男方给予一定数额的彩礼,彩礼可以是金钱方式,也可以是实物方式。有的男女结婚并没有办理登记,而只是简单的同居。那么,同居生子分手后彩礼返还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后彩礼应当全部返还

未婚同居分手后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可以从给付彩礼的法律性质、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影响行为效力的因素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作为撤销条件的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便不受法律保护。小编认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准确而言,该条阐明的精神应该是:(1)身份关系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或当事人的义务。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关系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以结婚、收养、监护等确立、变更身份关系为义务的双务合同以及单务合同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的特征,一般认为具备以下几个方面: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本案中,身份关系作为条件是否具备合法性是必须考量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强制的“不得或必须的结婚、收养、监护”作为条件无疑是违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设定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民法保护。但是,以“是否设定、变更身份关系”为条件来设定一定民事行为,由于其实际并未干涉合同相对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无违法性可言。身份关系完全可以成为附撤销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同时,在试图举出反例的过程中,我们也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这种身份关系的撤销条件,其实恰与行为的目的相反,当事人所做的行为,其实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实现。而当撤销条件出现时,此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恢复原状既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是法律的必然。

小编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第一项、第二项是对撤销条件出现时的救济规定,而第三项则是出于公平原则的需要,就法理而言,并不能找出这是法定责任的依据,更多的是一种衡平的规定。主张因婚前同居以及婚后短暂共同生活而只部分返还彩礼的论点都是错误的,前者因撤销条件的实现而必须恢复原状——即全额返还,后者则因撤销条件的消灭而不存在任何返还的必要。

当然,从“目的实现”或“条件消灭”的角度来看,小编认为有一种情况可以作为全额返还的例外,即男女双方确实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已向公众宣示婚姻关系但尚未登记,后来决定分手的状况。此时可以认为给付者的目的已经部分实现,撤销条件部分消灭,可以考虑支持部分返还。

2.过错责任原则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的运用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原则,同样也适用于附撤销条件的赠与合同,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减免相对人的给付责任。本案中,什么样的过错可以成为女方不返还或者少返还的事由呢?许多人主张使女方怀孕、对女方施暴、对女方家长不敬等都可以成为此种对冲给付责任的过错事由。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给付之诉中的过错事由必须是导致行为目的不能实现的直接事由,就婚姻而言,王某如果隐瞒不能结婚的事由或有虚构年龄等欺诈事实而导致婚姻无法缔结,王某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失去请求返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权利。而对于与行为目的不能实现无必然因果关系、有其他原因力介入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间接事由,都不能成为对冲给付责任的过错事由,比如与对方家长不睦、生活习惯难以调和而导致双方分手等等。

3.关于彩礼不应当返还的抗辩事由

在返还彩礼之诉中,很多当事人持“男方对女方不好而导致分手,女方可减免返还”的观点。笔者认为,返还彩礼之诉本质上是违约之诉,而如果男方对女方施暴则涉及侵权,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二者不存在直接对冲关系,其举证规则及裁判依据等适用的法律不同,将二者混在一起处理容易造成案由、是非不清,不利于划分性质与责任,因此应分别处理。

另外,有女方以存在同居事实作为返还彩礼之诉的抗辩事由,也有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在男女生活中,女性通常处于弱势的一方,更感性、更容易受到伤害,因而法律应当对其额外关照,存在同居事实的返还彩礼之诉,可以适当减免女方的返还责任,且一旦女方生育,男方甚至还应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法律对道德与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导向、引领作用,因而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权利与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是排斥婚外性行为的,单纯对于婚外性的得失依法不予保护,因而如果因婚外同居而减免法律责任,必会冲击现行的法律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作为判决出现更是极不严肃的。况且,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若出于自愿,则是双方均有得失的行为,不存在侵权赔偿问题,若非出于自愿,则由刑事法律予以规范。当然如果双方婚外生子,作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对于女方因生产而发生的医疗费等支出,男方也应适当分担,但这绝不能成就赔偿事由。

男方给予女方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结婚条件没有达成的时候,双方简单的同居分手后,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彩礼之诉本质上是违约之诉,具体的返还数额,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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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给男方
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婚姻法对结婚彩礼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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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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