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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骗女同居流产

来源:法制日报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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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34岁的大龄女子王**通过网络征婚,邂逅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李**告诉王**,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早年离异,且子女均已自立,不会干涉两人交往,结婚后两人还可以有自己的孩子。

起初,因为年龄差距过大,王**曾婉言拒绝,可经不住李**的反复劝说,且见面后王**也觉得李**这人性格不错,懂得体贴,慢慢的也就忽略了年龄差距,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了一段时间后,2011年的春节,李**带着王**回老家过年。在与李**的亲友、长辈见面过程中,大家都表示希望两人能尽快结婚,却始终没有人提到过李**真实的婚姻状况。回到北京后不久,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1年9月,王**发现自己怀孕,在征询李**意见时,李**以目前业务繁忙等理由说要孩子不方便。两人通过协商决定堕胎。堕胎之后,王**便开始着急结婚的事,此时的李**开始百般推脱。在此过程中,王**了解到,其实李**并非单身,谎言被拆穿。气愤之极的王**走上了法庭,控诉李**对自己的欺骗。

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据此,判令其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就侵犯性权利作出的赔偿判决。

评析:

性权利属人格权应受保护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起案件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在知晓王**的征婚信息后,主动结识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导致王**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李**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李**的行为侵害了王**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王**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王**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此外,针对某征婚网站会员信息审核不严的问题,法院将会向其发送司法建议。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综合本案情况来看,王**在征婚网站结识李**目的是为了构建婚姻组成家庭,可李**却恶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并流产。王**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的有意蒙蔽和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因此,李**的过错行为已经侵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李**侵犯的是王**的性权利,此权利属于人格权范围下。虽然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提出性权利这样一个概念,但这是基于人身权益所发生的一个民事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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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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