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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来源:杨丽施律师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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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的、秘密的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持续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因此通奸行为由道德约束。通奸不具有长期稳定在一起居住的意图,这是通奸和同居行为的最大区别。而同居时间相对比较长,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有通奸、同居行为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法院在审理因通奸、同居行为造成离婚的案件时,无论原告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一般会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王*与张*离婚。面对法官的劝导,王*终于醒悟,他慨叹道,是自己不对,今后一定会好好对待妻子张*。

王*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虽然家境贫寒,但天资聪颖的他自幼好学,后来他考上了某师范学校,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被新乡市某学校录用为教师。1990年10月,他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日杂公司营业员张*相识,城市女孩的独特气质令他沉醉,俩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6月,女儿出生,张*将一腔母爱全投入在孩子身上,作为丈夫,王*心中却有了一丝寂寞。也许他对爱情要求太完美了,他不能容忍爱情有片刻的“平凡”。所以,他向往的理想爱情是轰轰烈烈、充满激情的。2001年5月,王*结识了在美容厅工作、风情万种的刘某,两人一见如故,便开始频频交往。

刘某的出现,使王*开始嫌妻子生活缺乏“情调”。王*的“风流韵事”也很快传到了张*的耳中,丈夫事情败露是在2004年夏天的一天。张*带着女儿上街购物,恰遇丈夫王*和一陌生女子相拥而行,张*顿感热血上涌,她上前一把抓住女子的衣领,要求丈夫解释,王*见事已至此,索性向张*摊牌,要和张*离婚。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情份和年幼的女儿,张*希望王*能珍惜夫妻感情,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一意孤行的王*却将张*诉至法院,而理由却是追求所谓的“生活质量”。

【审判结果】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与刘某超出了正常范围的交往,为了所谓“生活质量”,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主要是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原告因为其他原因起诉离婚的,如追求生活质量、子女姓氏、民族纠纷等原因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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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可以要求配偶的同居人赔偿吗
如何收集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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