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

未婚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及同居生子之

来源:
2020-03-08
32613 人看过 (作者:张*胜律师,13520840484)基本案情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人;谢某,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北京市丰台区程庄子。2004年初,谢某从陕西来北京打工,在王某经营的海鲜馆做服务员。王某对谢某关照有加,6个月后二人同居。2005年初,王某离婚正式与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06年6月,谢某怀孕,王某坚持要求谢某生下孩子。2007年5月初,王某与谢某之女出生。自孩子出生始,王某一直坚持给孩子上户口,均无果。2008年初,谢某见王某未能给孩子上北京市户口,随即要求自己单独抚养孩子并将孩子带回西安。2008年4月,谢某母亲进京将谢某与王某之女带走,之后,将孩子送给同村李某抚养,李某给谢某母亲支付“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

2008年6月,王某一怒之下将谢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拥有孩子抚养权,理由是:谢某明显缺乏抚养能力并有将孩子送给他人的不良行为。2008年7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谢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自动撤诉。律师评论1、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婚姻法第25条)。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未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养孩子(收养法第10条)。(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2、中国公民户口登记问题。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对此,我们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生效的,距今50年了,很多地方不合时宜,比如,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规定与现今各个省市之间户籍管理壁垒直接冲突。但是,本案中,公民有权登记一个户口的规定是一个根本性的规定,即,只要是中国公民,就有权登记为中国户口,非婚生子女一样拥有此项权利。(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3、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拥有登记入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该项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地当归何处呢?严格的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母亲也可以随父亲登记。一般来说,各地政府均有相应规定,比如,北京市政府关于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办法规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记入户时,须提供《医学出生证明》、生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薄》、生父母《居民身份证》、婴儿母亲所在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亲子鉴定证明及《结婚证》(婚内非法生育),其中,有几项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比如,婴儿母亲所在地和父亲所在地计生委均为收费机关,不应该刻意区分(北京市是为了限制“外来妹”生子后登记为北京户口);亲子鉴定不能作为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关系判决也应当可以作为入户依据;规定中模糊了一个关键问题,婴儿是否可以随父亲入户。(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而实际上,国务院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婴儿常住地登记入户规定,所以,北京市政府无权作出与之冲突的规定—-要求非婚生婴儿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记入户。而婚内合法生育之孩子则可以在北京办理入户,更进一步现露歧视非婚生子女之端倪。4、法院依法判决抚养权归父母一方所有之后,婴儿入户登记是否需要亲子鉴定证明?我们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其效力远远大于一直亲子鉴定;据此,不论父母是否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只要拥有该类判决,户籍管理部门就不能因为没有亲子证明而拒绝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况且,法院判决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经常居住地与常住地一致)实质上就成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么,依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非婚生子女则应当在该常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本文系张*胜律师原创作品,欢迎阅读,请勿抄袭,相互尊重,交流热线1352084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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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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