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被捉奸在床闹离婚,婚前所签忠心协议有效吗

被捉奸在床闹离婚,婚前所签忠心协议有效吗

来源:光明网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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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月,李-媚与陆-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陆-合向李-媚求婚,李-媚担心陆-合将来对自己不忠,要求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协议约定:“如陆-合因出轨导致离婚,应赔偿李-媚50万元。”2012年5月陆-合被李-媚当场捉奸在床,之后夫妻感情开始不和。2012年9月李-媚与陆-合协议离婚,现李-媚起诉要求陆-合依约赔偿。李-媚和陆-合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意见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婚前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本案“婚前协议”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媚与陆-合之间的约定意在使李-媚与陆-合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陆-合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愿意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婚前协议有效”,故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前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28条规定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在陆-合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李-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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