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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

来源:
2021-01-29
1483 人看过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为拟制血亲,双方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相互间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那么,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其继承权问题又是怎样的呢?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关系的认定及其继承权问题是怎样的)

一、“有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扶养的含义

对于“扶养”的含义,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通说认为,法律上的“扶养”一词是广义词,它包括抚育、狭义的扶养和赡养三方面的内容。其中,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教育为抚育,也称为抚养;夫妻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之间的供养扶助为狭义的扶养;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扶助为赡养。

1.抚育关系的认定标准

确认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扶养关系的有无,认定标准至关重要。应当综合以下两个要素来考虑:

(1)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是客观因素的认定标准。

首先,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包括继父或继母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继父或继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其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帮助,在思想、学业上予以关怀、培养,包括对继子女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思想品德培养、身体和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帮助、教育、保护和支持,均应视为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扶养的重要标志。至于共同生活的时间,有的学者提出继父或继母扶养继子女应达到5年以上才能认定其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并对继子女进行生活照料和知识教育等,是最为完整和圆满的扶养表现形态。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无法如此理想,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确实给亲子关系和财产继承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实践中,有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该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提供的,而继父母并未直接负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有的继子女判归生父母一方,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住宅拆迁、工作调动、外出做生意或打工等),该继子女与自己的祖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继母或继父却提供了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对于共同生活是否应作为独立的认定标准,人们就有不同的认识。

只有当事人同时具备以上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才能认定其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客观因素中只要具备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达3年以上这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2.赡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由于赡养是晚辈对长辈所尽的法定义务,在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的要求上与抚育关系有所不同,因此,在赡养义务的认定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

(1)继子女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通常包括对继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包括提供住房保障。当继父母患病时提供了医疗费用,使继父母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等。当然,继父母作为成年人或者有经济来源的人,在生活上一般都有各种保障,有的甚至条件还优于继子女,因此,如果继父母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都很好,确实不需要继子女赡养扶助的,则继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一些。而对于60岁以上的继父母而言,由于他们年事已高,且日渐体弱多病,特别是七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的甚至生活已无法自理。还有的老年人在退休或生病之后很容易产生多疑、孤独、失落、抑郁、恐惧和焦躁等不良情绪。因此,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外,精神上的关爱与慰藉显得至关重要。此时的继子女应当根据继父母的实际情况和老年人不同的特殊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赡养扶助办法,使继父母能够生活充实,安享晚年。同时,赡养扶助的持续时间应当以继父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以不少于2年为底线。

(2)继子女具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主观意愿。与继父母的选择权一样,立法上同样也应赋予继子女以选择权,使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

继承权是基于一定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它的发生,仅以近亲属身份权的享有为要件;它的行使,以被继承人的所有权为基础和前提;它的效力,在于发生遗产所有权的转移。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是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才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所谓特定身份,就是指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血缘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在一般情况下,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因为他们只是姻亲关系,相互间没有法定权利与义务。但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享有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死亡时,在法定继承情况下,“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形成拟制血亲的特定身份,对继父母的遗产就享有继承权,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继承情况下,该继子女可根据继父母的遗嘱取得相应遗产的继承权。总之,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取得依据是他们相互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是拟制血亲。

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其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但此类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行解除,也不能未经法定程序而解除。在解除关系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相互间仍享有财产继承权。据此,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对陈乙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其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但此类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行解除,也不能未经法定程序而解除。在解除关系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相互间仍享有财产继承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华律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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