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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

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

来源:
2020-06-17
139 人看过 香港是我国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如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来往越来越密切,因此关于涉港的婚姻也比较常见。对于我国的婚姻登记来说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个机关负责办理涉港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相关知识: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影响,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我国同样也不例外。因此,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承认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有什么条件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明确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此外,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干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特别是有这个需要的人要在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本文介绍的相关知识,大家也需要有相应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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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六十八条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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