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取证”能不能请人帮忙
来源:
2020-03-07
912 人看过 我的丈夫是某公司的董事长,他平时的应酬很多,交际广,能力强,不好的是花心偷情。以前过苦日子的时候,我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很好,恩恩爱爱,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可是,在他走上领导岗位之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我们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他经常说要出差、开会,即使是在保定,他在外面过夜的次数也越来越多。我们之间的沟通也越来越少。夫妻生活死板无趣。这些变化的起因是他在外面有了情人。这个女人和他们公司有业务往来,他们认识后就经常假借公事一起外出旅游。只要这个女人来到他的办公室,办公室的门没有半天是开不了的。有一次我因有急事去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他们两个人在办公室相拥调情,我非常吃惊,昔日恩爱的丈夫竟然如此背叛我,我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于是在一年前,我拿着他收藏的两封情书作为证据,告上法庭要与他离婚。他在法庭上反驳道:“不经本人允许,擅自拆阅私人信件是一种侵权行为。”他反诉请求法院追究我的责任,并申辩说:“男女之间通信是正常的,虽有调情之语,也不能直接证明有外遇行为。”他认为我是无理取闹,坚决不同意离婚。其实我十分清楚,他抵赖、不同意离婚是怕影响其为官形象和仕途。结果因证据不足,我以败诉而告终。
我起诉失败后,他更加肆无忌惮,他不仅和那个女的继续来往,而且还经常去舞厅玩。上个星期天,他说公司有事要办,自己开车走了。我一个人在家没事就去逛街,谁知在一个商场里面,我忽然看到他正满脸堆笑地陪一个小姐买衣服,手里还帮那个小姐拎着包。我非常生气,他由原先的偷偷摸摸,变化到现在明目张胆的公开找女人,我走上前指责他,他竟当着我的面与那个小姐拥抱亲吻,并且还厚颜无耻地说是学习外国人的礼节。人活着都是要有尊严的,俗话说:“人活脸,树活皮”,他这么的不要脸皮,我忍无可忍,而且我的忍耐也是有限度的,我一气之下再次要求离婚,他大言不惭:“你有本事捉奸呀!拿出通奸证据来,没有证据,你甭想离婚!你就死了离婚这条心吧。”
说实话,我和他做夫妻这么多年,虽然物质生活从苦到甜,现在不愁吃用,但是精神生活上是痛苦的。我想从这失去意义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但是“捉奸”又谈何容易。他有小车,比我跑得快;有手机,联系起来又方便。目前靠我一个人“捉奸”是无能为力的。请问,“捉奸”取证,我能否请人帮忙?
分析:你离婚败诉的原因,是因为你举证不利、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口说无凭、没有证据,官司必败无疑。有些自认为是证据,在法庭上法官不予采信,也是无效的。因此,“举证难,难举证”,一直困扰着打官司的当事人。
你丈夫提出要捉奸才能证明他有外遇或第三者的事实,这话显然是不正确的,完全是给你出难题。《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证据。
俗话说:“擒贼拿赃,捉奸拿双”,是有一定道理,但是在现实中捉奸取证确实不容易,它涉及到个人隐私,外人也不愿意轻易介入,单凭受害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女性,要“捉奸”取证更加困难。从时间上讲,女性受害人白天忙于工作,晚上忙于家务、照顾孩子等,时间自然受到限制;从精力上讲,遇到丈夫有外遇后,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思想混乱,精力难以集中;从能力上讲,当事人缺乏取证知识、技巧、方法,个人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我认为,“捉奸”取证完全有必要请人帮忙,可以求助他人。只要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过程是合理合法的,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所取证据能证明“奸情”事实,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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