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过错方起诉离婚债务和孩子怎么判
来源:
2020-11-26
112 人看过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当中,离婚率越来越高,目前法院所受理的离婚诉讼也越来越多。在有的离婚诉讼中,存在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区分,这两者在离婚的财产分割等方面所得到的判决结果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过错方起诉离婚债务和孩子怎么判?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一、民法典过错方起诉离婚债务和孩子怎么判
正常判决,但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离婚将导致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同时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不过,由于离婚涉及的问题一般较多,建议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寻求专业的人士予以帮助解决。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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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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