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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台诉讼离婚登记

如何办理涉台诉讼离婚登记

来源:
2020-03-06
439 人看过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想要离婚的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相关事实后,办理离婚手续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那么如何办理涉台诉讼离婚登记,下面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涉台诉讼离婚登记办理

1、涉台诉讼离婚登记

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自愿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一途。

2、涉台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大陆居民一方要求与台胞离婚的案件;

乙、大陆一方与台胞离婚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丙、回大陆定居的一方要求与在台胞离婚的案件。

(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涉台诉讼离婚提供的证据效力相关规定

1、如果涉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来自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

2、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

1、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

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

2、办理涉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胞应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3、办理涉台胞协议自愿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

哪些法院可以处理涉台离婚案件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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