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配偶诉请离婚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2020-03-01
236 人看过 原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现役军人不同意,其配偶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进行教育,使之珍重与现役军人的。若有特殊情况,如过错方在现役军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军人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婚。现役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配偶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不能特殊地保护一方,也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这次修改民法典,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军人的配偶是非军人的,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重大过错造成的,不在此限。”民法典修正草案公布稿考虑保护军婚的政治意义,对本条未做修改。为了完善保护军婚的制度,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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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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