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吗
来源: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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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社会,随着离婚率不断上涨,各种离婚的理由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奇异。而这些离婚中有的是双方都有各种各样的过错,也有一些是只有单方遭到伤害。这些无过错方在离婚后,难免会郁郁寡欢遭到莫大的精神伤害。那么这些婚姻上的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赔偿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时什么情况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呢?《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协议离婚时,是否给与赔偿,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放弃该项请求权的,夫妻双方应该将赔偿问题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育问题一并同时达成合意。否则,视为放弃赔偿请求权。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则需要根据以下的标准来确定: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二、关于无过错方提出精神赔偿
(一)无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一审时没有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求的情况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一审中不同意离婚,故而也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比如分居满两年,法院也会判决双方离婚,即当事人经常提到的“会不会硬判离婚”。当然硬判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是当事人对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离婚的一种描述,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离婚不过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较小,案件难度又比较大,当事人自行完成诉讼有一定难度,如果委托律师,则有一定的经济支出,故而不少当事人都选择了偃旗息鼓,放弃离婚后再提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一审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二审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一审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离婚后,二审才提出,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审判制度,二审不能直接审理一审没有审判的诉讼请求,只能就此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决,否则就违反了二审终审制。所以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单独提出诉讼。离婚协议书三、无过错方能否不离婚只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应当在同意离婚的时候,一并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无过错方不同意,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当然这里的感情破裂可以理解为没有走完诉讼程序,并非是真正的感情状况,那么只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换而言之就是无错过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实际上无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个请求提出的前提就是双方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这一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离婚,不管是哪一方的过错,或者是两人都有过错,但是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存在着莫大的伤害。既然当初能后走到一起,说明互相都是有感情,多一份交流,多一份相处,多一份包容,就算分开,也能和平解决,让双方都不会有那么多的伤害。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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