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提供哪些证据,离婚诉讼中原告负有哪些举证责任
来源:张小波律师
2020-03-13
24643 人看过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负责以下证据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有关证据的问题,因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本书在后面有专门章节进行阐述。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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