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4-13|28次围观|0 条评论

魏某诉蓝田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案

来源:
2020-03-23
27643 人看过

【要点提示】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病情,导致婚姻登记机关给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颁发离婚证,因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强行性规定,故应判决确认无效。离婚证被行政机关确认无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若在法院做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前,一方倘若已经结婚、结婚后又离婚或者丧偶,夫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这些问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行初字第4号(2008年4月8日)【案情】原告魏某诉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病。2007年12月27日被告给原告及第三人颁发了离婚证,违反了法规的规定,故起诉要求撤销蓝田县民政局西蓝离字120700386号离婚证。被告蓝田县民政局辩称,被告在给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及第三人均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提交了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工作人员又详细询问了原告及第三人的离婚意愿及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的有关情况,原告及第三人亲自书写了“自愿离婚,按协议执行”的书面保证,并按规定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签名或按指印。故被告给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的证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三人韩某述称,第三人与原告经常吵架并分居。2007年7月,第三人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原告与第三人多次协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2007年12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及第三人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有关情况时,原告与第三人均作了明确的答复,并出具了“自愿离婚,按协议执行”的书面保证。第三人当场给了原告4000元,原告给第三人打了收条,并要求第三人在年前将剩余1000元付清。故认为被告所颁发的离婚证合法有效,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原告诉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是事实,原告能独自从蓝田到西安看望孩子,有时还帮第三人照看生意,走时还向第三人讨要生活费和路费,故认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7月18日,第三人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9月18日庭审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第三人均认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04年6、7月份、2005年8、9月份在西安新安医院治疗。2007年9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了第三人要求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07年12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向被告提交了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并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印,并亲自书写“自愿离婚,按协议执行”的书面保证。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及第三人颁发了西蓝离字120700386号离婚证。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3月17日,原告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2008年1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被告又提供离婚登记告知单(该告知单位于“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的背面),该告知单仅有指印,无签名,亦未签写时间。【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有对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原告及第三人在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虚假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隐瞒了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事实,致使被告给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所分颁发的离婚证应确认无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蓝田县民政局2007年12月27日给原告魏某及第三人韩某颁发的西蓝离字120700386号离婚证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帮助过 107 人,获好评率 100%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3510089570

在线咨询
特邀律师: 易轶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17675491920

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在线咨询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本博客所有文章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创。
复制或转载请以超链接形式注明转自起风了,原文地址《魏某诉蓝田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案
   

还没有人抢沙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