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反悔离婚协议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反悔离婚协议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来源:
2020-03-23
27664 人看过 基本案情王-军,男,张-英,女,均为纳溪农村居民,于1999年结婚,婚后王-军发现张-英有很多缺点,且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遂产生与张-英离婚的念头,王-军唯恐张-英不答应,便和其母亲商议确定——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六间一并由张-英所有,王-军之母只留一间居住(王-军之父已死亡),死后该间房屋也归张-英所有。张-英也不愿和王-军继续在矛盾中生活,双方遂于2003年4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完全是王-军母子二人商量的意思的反映,随即,王-军外出打工。2004年2月王-军之母去世,王-军从外地奔丧回到纳溪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协议(此时,该房产只有王-军才有继承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军的主张是否予以支持,产生如下两种意见: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对王-军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军当初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唯恐张-英不答应,才和其母亲商议——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六间一并由张-英所有。由此可以看出,王-军将其父母修建的房屋协议归张-英是假,达到离婚目的是真;现在王-军之母已亡,该房产除王-军之外,再没有权利人了,如果王-军真的要把房产给张-英便不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因此王-军的上述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纵观全案,能够认定王-军与张-英订立离婚协议时具有欺诈的性质,虽然依据该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王-军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但是王-军是整个具有欺诈性活动的策划者,是恶意的,如果支持了王-军的主张,无异于支持了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有鼓励不讲诚信的嫌疑。所以对王-军的请求不予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对王-军的请求应予支持。虽然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及精神,王-军与张-英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欺诈性质,不应支持。但是,现在王-军之母已亡,除王-军之外,再没有人对该房主张权利,即,现在王-军和张-英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然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王-军并不能确定其母将于何时死亡,也没有约定待其母死亡后才生效,故该协议侵犯了其母对房子的部分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而《民法通则》是上位法,其效力比《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效力大,本案应当实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现王-军又在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应予受理,以原离婚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予撤销。至于张-英在整个离婚过程中上了王-军的当,可以向王-军主张损失,另行诉讼解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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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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