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来源:
2020-03-09
28359 人看过

【案情】

1990年3月18日,黄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龙。1996年,彭某、黄某夫妻俩共同购买了住房1套。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所有财产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谁做监护人,谁住房子。另约定,监护人由彭某担任。同年4月4日,双方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彭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一直与小龙在该房居住。2008年因彭某与她人再婚。为明确产权关系,小龙从2009年4月起,要求被告彭某将该住房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因协商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分歧】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插图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故彭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协议中明确载明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女儿小龙所有。这一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本案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处理内容,自登记离婚时就已生效。

【管析】

笔者不同意作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合同的内容性质,应该适用的法律,不是以协议的名称来决定,而是以协议内容的实质来确定。该案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是约定财产在夫妻间的分割和归属,而是共同表达意愿,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赠予给女儿小龙。故对财产的约定,虽然是在《离婚协议》中,但反映的不是离婚财产的分割,故,按行为的实质,应该适用《合同法》中的赠予合同规定。本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规定,彭某在赠与财产中的房屋过户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谢建群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华律网倾情推荐增值服务 线下律所价:99元/份 限时折扣价
9.9 查看详情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插图1 无财产无子女版本离婚协议书 专业律师起草,内容直接套用;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合同陷阱提前预防 华律网 – 18亿人次的信赖选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特邀律师: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插图2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在线咨询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起风网 » 也谈《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分享到: 生成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