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

来源:
2020-03-26
275 人看过 [案情]:

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当时未领取。1995年10月份,原告怀孕面临生产,为领取生育证,须补办结婚登记。而当时原告的年龄虽然已达法定婚龄,但却不符合当地晚婚晚育的年龄要求。于是1995年10月8日,原告便以其姐姐“石*平”的名义、用自己的照片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未审查其身份证即给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的照片为原告本人。1995年11月原告生育一子。近年来由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10月,原告石*秀以自己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许*兵“离婚”。

[分歧]: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插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被告之间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此案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虽然是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登记结婚的,但其本人已达法定婚龄,且没有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另外,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原被告所领取的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被告也是吻合的,即使结婚证有瑕疵,该瑕疵也是由于原被告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疏忽大意所共同造成的,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原被告间婚姻关系的存在。在婚姻登记机关未声明其无效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否认其效力,故本案应为离婚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显系一种违法行为。且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其姐与许*兵系夫妻关系,而非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就本案,法院应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石*秀与许*兵的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法院同时还应告知石*秀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方可诉讼离婚。如果石*秀与许*兵不去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故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纠纷关系”处理。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原告石*秀所持结婚证及其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石*秀,而应是其姐石*平。因为石*秀虽与许*兵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领取的结婚证却是其姐石*平的名字,因此结婚证只能表明石*平与许*兵存在婚姻关系。原告请求离婚,应是对结婚证所表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而法定婚姻关系应以结婚证为证明文件。由于原告石*秀与被告许*兵之间不存在法定形式要件证明的婚姻关系,因此原被告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原告石*秀只有在与被告许*兵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起诉离婚。

其次,婚姻无效是指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当事人,因其婚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宣告该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原结婚登记应予撤销的一种法律状态。本案原被告是1995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的,应适用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但本案原告石*秀以其姐“石*平”的名义与被告许*兵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故法院不宜直接宣告该婚姻登记无效,为此可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分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两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关系处理。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被告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故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原被告不去补办结婚登记,本案只能按“因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关系”处理。(以上文中均为化名)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已经过礼摆酒没有登记结婚是不是夫妻关系
解读国外登记结婚所需材料
用假名登记结婚后如何起诉离婚

婚姻家庭专业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插图1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帮助过 107 人,获好评率 100%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3510089570

在线咨询
特邀律师: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插图2 易轶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17675491920

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在线咨询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起风网 » 妹以姐名义登记结婚的诉讼“离婚”应怎样处理
分享到: 生成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