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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来源:
2021-01-29
1228 人看过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主张该债务系伪造或者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哪些插图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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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如何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离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界定
引用法条: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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