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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婚诉讼的时效

如何认定离婚诉讼的时效

来源:
2020-03-12
2112 人看过 通过详细梳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法律时间的规定,总结如下,以供大家讨论。

说明:本文所说的法律时间包括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一、确认绝对无效婚姻的,提起诉讼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如何认定离婚诉讼的时效插图

绝对无效婚姻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见《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其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注意:绝对无效婚姻只有上述法定4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绝对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效力问题: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诉讼的法律时间限制:无限制。双方可随时诉至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二、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法律时间:1年。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注意:(1)主体是受胁迫的一方;(2)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撤销请求;(3)法律时间为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不能提起撤销婚姻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效力问题: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问题: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子女问题: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按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

诉讼法律时间限制:1年。自婚姻登记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三、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1年或6个月。

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注意:(1)女方在此期间,可以提出离婚;(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有证据证明女方怀的并不是男方的孩子,则不受此限制。(3)此条仅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保护同居关系。因此,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此条限制。

禁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1)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2)女方分娩后1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时间:6个月

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间: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注: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五、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时间:1年

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注意: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都无权提损害赔偿请求。

1.协议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情形。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2.诉讼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六、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时间:1年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七、离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伪造债务,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法律时间:2年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八、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请求分割的法律时间:无限制。

离婚时(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未被分割的情形:(1)双方都未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2)诉讼离婚时,判决书或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时间:无限制。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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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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