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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

来源:杨友元律师
2021-01-29
46942 人看过 共居关系的解体并不会影响原共居房屋的价值,也不会消灭当事人对房屋的居住需求。相反,婚姻关系的解除增加了当事人对房屋的需求量。由于我国住房产权关系较为复杂,房屋分配成为离婚当事人间最为重要也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

目前,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现实需要的协调方面,存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与贫困人群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住房制度上保障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生存权、居住权。

(一)建议设立法定的“居住权”制度。

1、设立“居住权”的传统伦理基础。婚姻家庭法中的“居住权”的权源,来自家庭成员相互扶持与照顾的伦理观和物权占有理论。婚姻家庭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配偶之间相互扶助与照顾,共同居住生活,是家庭伦理的要求。在离婚时,对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可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也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包括提供住房,这都是家庭伦理观在民法典上的体现。

婚姻期间的“居住权”也正是这种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此外,在夫妻结婚时,男方让女方入住其结婚住房,即是通过行动明确地赋予了女方居住和使用的权利,明确地对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作了限制。这样,女方也就取得了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就是拥有了居住权,即通过激活传统民法上所有权与占有的区别而保障离婚妇女对结婚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从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设立“居住权”的指导思想。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尊重中国男女两性住房资源享有不均衡的历史与现实,注重保护离婚时有住房困难的女性当事人的居住权,以此保证妇女在享有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丧失基本的住房权。

这与居住权的出发点与精神实质——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住所权,尊重作为法律客体的房屋为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服务的这种主客关系是完全吻合的。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建立居住权立法不仅是我国保障公民住房权的要求,也是实现离婚女性住房权的最佳途径。

3、设立“居住权”的具体规定。“居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临时居住权,也可以是长期居住权。对于有劳动能力又不抚养子女的暂时困难一方,其居住权应当是短期的,一般为两年;对于有劳动能力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其收入不足以租赁房屋或购买房屋的,居住权可以是长期的,居住到其有房居住、再婚或子女成人为止。对于年老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的一方,应允许其居住至再婚或死亡为止。居住权不能继承、处分,当生活困难的居住方有其他住房,再婚或死亡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收回住房。

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插图

(二)审判实践中保护离婚妇女居住权的具体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离婚妇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考虑子女抚养、妇女的人身安全、收入状况、另租住房的能力等因素,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积极地予以处理,主要可采取以下办法:

1、加强房改房、商品房为主体的住房制度下夫妻房产权的研究,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房产。我国目前房产形式日趋多元化,有自建房、福利房(包括房改房、承租房)、商品房(包括按揭房)等各类房屋产权形式,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准确界定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界定时不仅要从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方式、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还应充分考虑妇女在住房分配时的弱势地位,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这也是保护离婚妇女房屋产权的前提。

2、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分割方法。

(1)间隔居住分割法。双方住房条件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有分割条件的“福利房”,可采取间隔居住法,即将共有房屋隔开居住的处理办法,这样能够保护单位无住房的女方权利。如果因男方的扰乱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应责令男方搬出,从而保护妇女的居住权。如果单位有条件,男女双方也同意的,可由单位把原来较大的住房换成两套较小的,更有利于二人的未来生活。

(2)兼顾产权单位利益,将房屋分割给售房单位职工一方。在适用兼顾产权单位利益时,不能同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原则相违背,采用这一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女方的经济利益和实际困难,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女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3)作价补偿法。采取这一方法首先应以市场价评估确定房产价值。因为夫妻根据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出售价格多为成本价,而房产本身的增值因素,有可能使得离婚时房屋价值远远高于当初购买时的市场价。

如果不按分割时的市场价确定房屋价值,另一方得不到相应补偿,无力重新购买住房,就有可能导致其丧失起码的居住权,对另一方极其不公平。在确定市场评估价后,可根据估价情况及实际需要,对房屋进行折价,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将房屋尽量确定给无居住条件的女方,由女方补偿给男方一半价款。如女方无力支付价款,则由男方按市场价补偿女方一半的价款。

(5)竞价分割法。夫妻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经济条件优越,都愿以竞价处理的,也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竞价须在房屋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经评估确定房屋的基准价,然后由双方竞价,以最高出价方为得房方。这样处理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男方也能接受。

总之,对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主要是女方)和抚养子女的一方切实地提供法律救济手段和保障机制,才能够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体现我国法律扶弱济贫、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权理念与精神,也才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对人性解放的真谛。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华律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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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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