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屋赠子 离婚后能否撤销
来源:马文斌律师
2020-03-28
23146 人看过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邓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该房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王随邓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王一人名下。2007年9月,王先生与邓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0月,王先生搬出了动迁房。但他们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0年4月,王先生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张小姐。2010年5月,动迁房产权变更至张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王和邓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先生与张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请。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小王于去年再次起诉,要求将动迁房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邓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小李,小李所称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王先生、邓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动迁房产权归小王所有,王先生、邓女士应配合小王办理产权变更事宜。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王先生与邓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现王先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故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王先生与邓女士离婚协议的约定,系争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将该房赠与儿子小王。该赠与系王先生与邓女士共同向小王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共有人共同赠与,而非王先生单方赠与。王先生不是赠与财产完全的所有人,因此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条款。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华律网温馨提示: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华律网倾情推荐增值服务 线下律所价:99元/份 限时折扣价
9.9元 查看详情
房屋分割离婚协议书范本 专业律师起草,内容直接套用;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合同陷阱提前预防 华律网 - 18亿人次的信赖选择!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在线咨询
本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还没有人抢沙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