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
2020-03-11
277 人看过 在婚姻中遭受到伤害的人有很多,比如另一方在外边有小三,另一半有婚外情等等。不管是遭受什么样的伤害,一旦两个人决定离婚了,不少人就希望对方能够给自己相应的婚姻损害赔偿,但它是有条件。今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限制离婚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插图

有人担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无论在主观或客观上都会对离婚造成一定的限制,这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如果仅说”制度:本身而言,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离婚损害赔偿最初建立的目的,恰是为了确保自由离婚原则能顺利实行的一种补救措施。无过错离婚主义,早已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立法趋势,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已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新《婚姻法》延续了这一破裂主义原则,婚姻自由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与判决离婚同时并行的协议离婚,在我国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正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谈不到限制离婚的问题。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惩罚性的赔偿,如果基于制裁、惩罚、限制离婚的心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对社会是有害的,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依据,以保证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

2、过错问题。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过错程度的大小,轻重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是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行为。有学者指出,将离婚过错赔偿限定在几种情况,这意味着婚姻要引进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是有限的,并非适用于导致离婚的各种情况。”离婚过错赔偿”所指的过错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即过错并不是一种主观的过错,而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就是说,能够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是法定的,过错的概念是特定的。一方面,不能将此种过错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失,也不能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理解为对第三者插足的行为请求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法官的主观愿望如何,过于追究”婚外情”发生的原因,或过于探究当事人对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过失都会加深双方间的故意和怨恨,对减缓爱害方的心理创伤没有任何的裨益。相对而言,以适当的分居期限来认定婚姻关系的破裂,行为的过错来承担赔偿的责任,是简单而客观的,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身份利益,而夫妻感情不在,不影响配偶身份权利的存在,也不影响责任的承担,除特例外,导致行为过错的主观原则,不应作为减免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审理案件的重点应放在对法定过错行为的确认上,不应纠缠于婚姻生活是与非中,更不能将责任的主体扩大到”第三者”,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非法同居的行为外,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宜适用过失相抵的赔偿规则。

3、婚内赔偿的问题。

近一段时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婚内赔偿的判例。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有人认为,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的独立人格,而人格尊严是不爱婚姻关系影响的,只要侵权行为存在,无论谁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此观点,即使不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对配偶方的侵权行为请求赔偿。这里,我们抛开大多数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制带给审判操作中的问题不谈,即使是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里,实现真正意义上赔偿也是有困难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除要对损害予以补偿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权行为已导致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维系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有可能会为婚姻终结埋下隐患。尽管我们在此重申人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但以于并不想因对方侵权而放弃婚姻的当事人来说,法律不是其最好的选择,维护婚姻,或是维护人格尊严,法律的介入有时会将其推到两难的境地,这也是新《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确立在离婚时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大过错赔偿的适用范围,法律的局限性使其在很多时候是不能满足人的内心真正需要的,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参与,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内适用,不仅无助于感情的维护,更多时候是对感情的进一步伤害,甚至有可能对夫妻亲密关系的彻底破坏。当侵权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应尽可能地自己化解矛盾、或是依靠亲友和社会的帮助,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仅仅只是必要时,为当事人提供的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离婚赔偿损害”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华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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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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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法学硕士,北京离婚律师,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主任,CCTV《法律讲堂》、BTV《第三调解室》主讲律师,荣获2019年《北京市优秀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律协家事委员会研究员,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2年,已为1000+当事人解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执业领域: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执业12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对《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为1000多位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实战经验丰富。易轶律师曾1个月解决北京某大型房企股东离婚案,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5000多万元;也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离婚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该案件为全国首例。社会活动:全国妇联公益律师·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专业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北京电视台《哎呀妈呀》特邀嘉宾·北京广播电台《新闻广播》、《华夏之声》评论嘉宾·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青工委副主任、争议解决委员会副秘书长·《婚姻与家庭》杂志法律专栏撰稿人·点睛网络律师学院高级培训师。易轶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投身北京市社区《法律大讲堂》活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受英国大使馆邀请作为嘉宾参加反家庭暴力公益活动;2017年4月应邀赴泰国曼谷出席《两岸三地反性别暴力公益论坛》。获得荣誉:·2015和2016年度千万妈妈信赖的专业律师(妈妈网&腾讯育儿)·2015央视《法律讲堂》栏目最佳撰稿奖(中央电视台)·2016央视《法律讲堂》栏目公益普法奖(中央电视台)·北京青年律师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朝阳区先锋青年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律师辩论大赛朝阳区选拔赛最佳辩手奖(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因其深厚的专业积淀、丰富的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出色的庭审表达以及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的独特关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先后被国内知名法律网站找法网和华律网评为金牌婚姻法律专业律师、现为网易话题法律类热门律师,多次被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国消费者报》、英国路透社、《墨西哥改革报》等数十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部分案例:成功离婚案例:4年久拖不离,成功帮当事人从痛苦婚姻中彻底解脱·涉外离婚案例:全权处理离婚案,免去当事人6次中美往返奔波·无效婚姻案例:帮助婚后女士成功宣告婚姻无效,抹掉婚史记录·离婚财产案例:房企股东离婚,为当事人一个月内争取到5000万·离婚股权案例:2.3亿离婚案,一审女方分文未得,二审获得近亿补偿·离婚房产案例:为当事人争到房子,且只给对方2.75万折价补偿·离婚拆迁案例: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成功为当事人节省200万补偿款·离婚抚养权案例:假离婚后失去两个孩子,帮被骗母亲夺回孩子抚养权·离婚抚养费案例:成功将抚养费从18000元/月降到4000元/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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