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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74岁老人打羽毛球被击伤右眼,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创 74岁老人打羽毛球被击伤右眼,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1-01-04 19:39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原标题:74岁老人打羽毛球被击伤右眼,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创 74岁老人打羽毛球被击伤右眼,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插图

1月4日,备受瞩目的北京首例使用民法典审理案件开庭。2020年4月28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进行羽毛球比赛,过程中时年74岁的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原告是否构成自甘冒险;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同时认定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类似案件,有的判不承担责任,有的判承担完全责任,引起了很多争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介绍,法律规则的不明确给日常组织和参加活动带来了风险,如今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

是否构成自甘冒险?

朝阳法院就原告宋某某和被告周某身体权纠纷案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原被告与案外4人,在某公园内进行羽毛球三对三比赛,原告与被告异队,被告杀球进攻,原告伸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

事发后,原告由被告陪同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经查显示,原告右眼结膜混合充血,前房积血,前房浮血,可见晶体复合体下移等。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2020年5月7日,原告再次就诊,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人工晶状体脱位,2020年7月6日,北京大学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截至2020年7月6日,原告支出医疗费7170.73元。

诉讼中,被告主张被告右眼曾受伤,影响其对羽毛球速度方位的判断,并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但自认其右眼曾于2007年因打羽毛球致伤,于2010年手术治疗,2017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8,2018年右眼裸眼视力为0.6,视物不存在重影或影响方位的判断。

原告委托代理人介绍,5月1日至今,被告都不曾主动联系原告询问其身体情况。5月28日原告入院,29日进行手术,摘除了人工晶体。7月6日,原告复查,右眼矫正视力最佳接近0.05,接近失明,医院不建议进行人工晶体的再次植入。2020年7月25日双方沟通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此外,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出具证据。其中聊天记录证明,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门急诊病例手册、出院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等证明,击中右眼致使原告右眼虹膜离断,人工晶体脱位。

原告委托代理人称,事发当场为一场三对三的轻松的羽毛球互打。视频显示,9点29分左右,被告右手握住球拍且跳起,原告受伤前被告有一个巨大瞬间力量的扣杀,不符合对方交互时的发力,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周某辩称,竞技运动存在风险,且原告存在视力下降趋势,原告的年纪不适合参与激烈的竞技运动。其认为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原告构成自甘冒险。原告在参加集体活动时,因为是自愿参加,所以应该责任自负。原告曾承认自己的视力有视差,判断不出球落点,他回原告的球有6米的距离,如果正常人的视力和身体情况,能判断球的落点,避免事件的发生,“我打的是球,跟宋某某没有任何肢体接触”。

在法庭举证阶段,原告提交从2016至2019年间,四份事发前原告的右眼视力证明,视力稳定在0.6左右。

审判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构成自甘冒险;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对于本案适用民法典后的影响,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于8月24日立案,按照简易程序的原则应该在三个月审结,如果按照这个时间审结,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以往的适用中有两大层次,第一层为确定过程,即便确定不了重大过失,侵权责任法在既往在经典判例中,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在今天开始实行,即使自甘冒险条款对原告不利,也应该是被告无过错,有过错应该排除适用自甘冒险条款。”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明确

朝阳法院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同时认定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身体权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而是属于适用一般过错的一般侵权责任行为。

过错侵权的构成要件为四个方面,第一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第二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第三加害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对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可以确定被告实施了加害行为,原告受到了身体伤害,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侵权存在的关键是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主张原告构成自甘冒险,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失,即便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当使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亮介绍,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规定了过往案件溯及力的问题,其中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了纠纷,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说理。

彭亮表示,此案如果适用以往的《民法总则》或《侵权责任法》涉及到的原则规定应为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责任。“跟民法典的结果类似,但是民法典的结果就是连公平责任都没有,法院的自由裁量在里面有很大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者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熊丙万称,此案理论上属于典型的自甘冒险事件,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当认识到活动所伴随的一些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般原则都是自担风险。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类似案件,有的判不承担责任,有的判承担完全责任,引起了很多争议。”熊丙万介绍,法律规则的不明确给日常组织和参加活动带来了风险,现在民法典进行明确后,有几点好处:首先使活动的参与者明确面临的法律风险,提高预防意识;其次类似踢足球等的正常身体接触中的倒地受伤,属于自甘冒险,对于例外情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承担风险;此外,改变此前在公共场所的故意自我伤害的责任规则不清晰问题。

熊丙万认为,民法典总体坚持了民法的精神,但民法典诸多制度的改革让社会的交往规则更明确,避免事实上的损害风险和法律上的赔偿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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