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有疾风起
人生不言弃

荔湾落实人才绿卡制度 促进区域引才引智

原文链接:http://www.gz.gov.cn/zwfw/zxfw/jyfw/content/post_6533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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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荔湾区实际对人才绿卡制度进行调整和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凡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均可申领绿卡,此外,符合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在荔湾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相关条件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在《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申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荔湾区实际,并借鉴黄埔区、南沙区等试点区经验,《实施办法》对荔湾区人才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条件进行了扩充。

  增加了“经荔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有关部门认定评定的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紧缺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产业精英、名校长、名教师、名医生、名工匠等类别人才”。

  增加了“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含港澳台籍)”。

  增加了在相关企业担任高层管理或骨干技术岗位的人员。企业包括:1.当年度荔湾区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2.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企业;3.荔湾区重点企业、重点招商引资企业;4.荔湾区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述企业和人才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区人力社保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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