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如何确定本案案由
来源: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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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5月17日,原告陆某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其与被告黄某在2001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生有一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还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分歧:本案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对于如何确定案由出现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案由立案。因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当事人分别以子女抚育纠纷和财产权属纠纷起诉。因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施行,人民法院对单纯的同居关系不再受理,而只处理同居关系期间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引起的纠纷,而这两种纠纷在法律关系上不具有兼容性或者主次性,故应以分别起诉为宜。
第三种意见认为,随着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的生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案由对本案已经不能适用,不能反映本案当事人之争议内容,而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则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也与“公正与效率”相悖。因此,应当针对此类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婚姻法解释的新精神,创设一种新案由,从而客观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
点评:上述三种意见反映了自最高法院规范案由以来,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对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视,也客观反映了最高法院规定的某些案由并不是为所有的案件“量身定做”,本案即是典型的一例。为此,笔者拟对如何确定民事案由进行简要的分析,并针对本案案由的确定提出一些建议。
1、要充分认识到正确确定案由的重要性。所谓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且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2、要弄清案由的基本构成要件。为克服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规范使用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案由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因此,审判人员在确定案件案由时,必须要从这两个内容入手,找准相对应的案由种类。
3、要遵循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要体现民商法的核心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确定案由过程中,一定要侧重于保护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区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准确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正确确定案由提供最重要的依据。三是要注重案由确定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原则性是指确定案由一定要遵循固定的程式结构,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灵活性是对程式结构的法律关系及争议的表述是灵活的、开放的,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也将层出不穷,必须要与时俱进,体现出事物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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