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
来源:
2020-11-17
155 人看过 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如果子女未成年人,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要给付抚养费,并且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民法典的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规定?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哪些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 延伸阅读:
- 离婚子女的抚养有哪些问题
- 离婚子女抚养如何确定
- 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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