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诉讼案件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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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的民法典律制度对现役军人的婚姻是予以特殊保护的。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
本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结果,非军人一方放弃离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协议。非军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后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2、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并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3、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体现了立法的精神。
4、非军人起诉离婚,经过调解,非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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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 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军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 现役军人离婚程序有那些
-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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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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