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
来源:
2021-01-29
24568 人看过 我国实行的是自由离婚制度,坚持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保障离婚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很多人对于“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并不是特别了解,针对此问题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不准予离婚与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判决方式何者表述更为准确
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准予××与××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尚未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则判决不准离婚。对不准予离婚,判决主文一般存在两种表述方式,即“不准予××与××离婚”和“驳回××的离婚诉讼请求”。何者表述更为准确、科学,至今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判决离婚表述为 “准予××与××离婚”,相应地判决不离,就应当表述为“不准予××与××离婚”。此种表述方式简练,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一直以来为人民法院所惯用。
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时:
判决主文通常表述为“驳回××的诉讼请求”,而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对当事人离婚请求不被主张时,均未使用“驳回诉讼请求”的表述,而使用的是“不准离婚”这一表述。
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法院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民法典律关系,而且还要一并解决子女的抚养,夫妻财产、债权债务的分割等多种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对离婚案件也给予了特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据此,如果在六个月后,原告以与原诉讼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则应当予以受理。而其他民事案件则与此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如果某案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仍以原诉讼相同的事实、理由、请求再次提起诉讼,除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外,则法院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假设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的话,那么提起离婚请求的当事人以同一事实、理由、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此举显然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相违背。
当前,审判实践中对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其表述方式比较混乱,各执己见。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乃至同一审判人员对相同类型的离婚案件,表述也存在不一致现象,直接影响了法院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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