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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如何规定无过错方

来源: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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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如何认定无过错方呢?我国婚姻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规定以及案例,供大家参考。

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中如何规定无过错方插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在实践中,单纯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较少,许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并不认为在离婚问题上必须完全无过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极大,且会发生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将此四种情况列为要求损害赔偿的过错,而所谓无过错方是指不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一方当事人。

案例展示:

张某某(女)、卢某某(男)双方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二人性格迥异,卢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张某某,而张某某性格内向,不堪忍受,最终对家庭失去信心,离家出走,在外地打工。打工过程中,张某某与高扬(男)发生感情,情投意合,并与其公开同居生活。后卢某某知晓后,最终导致张某某、卢某某婚姻关系破裂。上述案例中,卢某某于诉讼离婚过程中提出因张某某与他人同居,是其过错导致离婚,要求张某某赔偿精神损失。张某某则认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卢某某的平常行为所迫,卢某某在离婚问题上也存在过错,不应该属于“无过错方”,所以卢某某没有资格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

法院认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卢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行为都对夫妻感情破裂产生影响,均有过错,故对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案例中,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卢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都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双方都有过错,故法院对卢某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反之,如卢某某仅仅脾气暴躁,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唠叨,经常数落张某某,此时卢某某应认定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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