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关系后一方可否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
来源:肖卫华律师
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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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
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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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特邀律师:
刘毅律师
广东广州
刘毅律师,法学硕士,15年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600多起婚姻、遗产相关案件经验;成功为多个高净值人群提供企业、家业风险隔离、家庭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规划、家族信托设立、移民财富保障、海外资产配置等法律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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